中国瓷都·德化电子商务产业园统计管理办法(试行)

协会事务2014-10-20          107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中国瓷都·德化电子商务产业园的统计管理工作,及时、有效地组织园区统计工作,确保园区各种统计资料的及时性和准确性,充分发挥统计的信息、咨询与监督的整体功能,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园区是指中国瓷都·德化电子商务产业园。

第三条 园区统计工作的基本任务是:对园区内的企业电子商务经营运行情况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提供统计资料和统计咨询意见,实行统计监督。

第四条 园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必须把统计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做到机构、人员、经费和办公场所四落实,以保证各项统计工作的正常开展。管委会应当定期检查、督促统计工作计划、统计报表制度的落实和执行情况。

第五条 德化县统计局作为园区统计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组织、协调园区的统计工作。

第二章 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

第六条 管委会设立统计机构,挂靠在县电子商务系会,指定统计负责人。园区内企业可以根据统计任务的需要,配备专职或兼职统计人员。

第七条 管委会统计机构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统计法律、法规;

(二)组织、指导、协调本园区的统计工作,承担国家统计调查、地方统计调查和部门统计调查任务;

 (三)督促、检查本园区内园区企业的统计工作,确保园区内企业按时上报各种统计资料;

 (四)管理本园区的统计资料,负责向所在地政府统计机构和园区主管部门报送统计资料。

(五)开展调查研究,撰写统计分析,对园区的整体运营发展情况进行如实反映。

第八条 园区统计机构应当有计划地对园区企业的统计人员进行统计法律法规、统计知识和计算机知识的培训,不断提高统计人员的综合素质。

第三章 统计调查

第九条 园区统计调查项目的建立须符合政府统计与部门统计相互分工的原则,调查项目的建立要具有必要性、可行性和科学性。

第十条 在园区内不得进行重复调查,园区主管部门在园区进行的统计调查项目应到相应的政府统计机构审批或备案后,方可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园区自行组织的统计调查项目,必须经所在地政府统计机构审查批准。

第十二条 园区开展统计工作所使用的表格须经县统计主管部门审核备案后方可使用。

第十三条 园区企业必须严格按照统计调查程序、上报日期和有关规定执行统计调查任务,如实、按时上报所需的各种统计调查资料,不得拒报、迟报、虚报、瞒报、伪造或篡改统计资料。园区企业提供的统计资料,必须经本单位负责人审核、签署、盖章后上报。

第四章 统计资料的管理和公布

第十四条 园区统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统计资料管理制度,包括统计资料公布和提供、统计资料审核、统计报表签字盖章、统计数据质量监控和评估、统计资料档案管理、统计资料交接、统计资料保密等内容。

第十五条 园区统计资料在对外公布、提供时,如与当地政府统计机构统计数据不一致时,应当同当地政府统计机构协商,得到认可后,方可对外公布、提供。

第十六条 园区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各类原始记录和统计台帐并逐步采用电子文档形式。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德化县统计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有效期三年。

德化县陶瓷电子商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4年10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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