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2022电商平台点亮”专项行动的通知

电商资讯2022-06-28          370

为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规范网络交易经营者经营活动,落实平台主体责任,强化事前事中事后监管长效机制,根据福建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落实“百家电平台点亮”行动工作方案》闽市监网监〔2022〕150号的通知,我局决定于2022年6月至9月,在全市范围内开展“电商平台点亮”专项行动。

一、工作目标

依据《电子商务法》《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摸清辖区内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及平台内经营者基本情况,规范平台经营者行为,推动平台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实现“亮照、亮证、亮规则”,促进全市电子商务持续健康发展。

二、工作重点

(一)落实“亮照”。网络交易经营者应当按照《电子商务法》《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等规定,公示营业执照信息。主要包括:一是平台应在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营业执照信息或其链接标识。二是平台内经营者应在从事经营活动的主页面显著位置,持续公示营业执照信息或其链接标识。依法免于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经营者,依照《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等规定,应当根据自身实际经营活动类型,分别如实公示自我声明以及实际经营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或链接标识,相关经营者在自我声明中应当明确属于何种不需要登记的情形,不得以引述法律规定等其他文字内容代替。

(二)落实“亮证”。网络交易经营者应当依照《电子商务法》《产品质量法》《食品安全法》等法律规定,依法公示取得的有关证书等信息。主要包括:一是如实公示与所经营业务有关的行政许可、注册备案、审查批准、认证认可、检验检测等信息。二是经营者名称冠以“自营”、“专卖”等品牌直营、授权经销涵义词汇的,鼓励直接展示授权证书等证明材料或提供查询途径。其中以下许可公示应重点关注:

(1)网络食品经营(含食用农产品、食品添加剂)通过第三方平台进行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在其经营活动主页面显著位置公示其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相关资质。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在其网站首页显著位置公示营业执照、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相关资质。入网销售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的食品生产经营者,还应当依法公示产品注册证书或者备案凭证,持有广告审查批准文号的还应当公示广告审查批准文号。保健食品应当显著标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中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不得进行网络交易。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食品生产者,通过网络销售其生产的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经营许可。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相关资质的食品经营者通过网络销售其制作加工的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生产许可。

(2)网络餐饮服务。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在餐饮服务经营活动主页面公示餐饮服务提供者的食品或餐饮经营许可证,应当在网上公示餐饮服务提供者的名称、地址。

(3)网络化妆品经营。电子商务平台内化妆品经营者以及通过自建网站、其他网络服务经营化妆品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在其经营活动主页面全面、真实、准确披露与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资料一致的化妆品标签等信息。

(4)网络销售医疗器械。从事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的企业,应当在其主页面显著位置展示其医疗器械生产经营许可证件或者备案凭证,产品页面应当展示该产品的医疗器械注册证或者备案凭证。其中,医疗器械生产经营许可证件或者备案凭证、医疗器械注册证或者备案凭证的编号还应当以文本形式展示。

(5)网络直播营销。督促商品销售者及网络平台落实主体责任。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网络直播方式对商品或服务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介、曾获荣誉等作宣传,应当真实、合法,符合《反不正当竞争法》有关规定。直播内容构成商业广告的,应按照《广告法》规定发行广告发布者、广告经营者或广告代言人的责任和义务。

(三)落实“亮规则”。平台应当按照《电子商务法》等法律规定,在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信息或其链接标识。主要包括:一是与平台内经营活动有关的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包括入驻审核、信息公示、知识产权保护、商业秘密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商品信息发布、信息安全保障、违法违规行为处理等方面的协议和规则。二是与消费者有关的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包括用户注册、个人信息保护、支付服务、退换货、投诉举报处理、争议解决、信用评价、消费者保障金等方面的协议和规则。三是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平台制度规则。

(四)“擦亮”平台。开展“点亮”行动,既要“点亮”平台,更要持续性“擦亮”平台。结合“整治脏乱差店家入驻外卖平台问题,强化外卖商家审核监管”点题整治工作,集中清理各类平台内无效证照,特别是伪造、变造、冒用、过期、未及时变更等情形的无效证照,促进平台经营秩序净化;推动平台以消费者为导向,持续完善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坚决杜绝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加强对“砍单”“网络抽奖”等社交参与型营销活动的合规管理,督促平台以显著方式向消费者展示各类活动的详细规则,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切实保障消费者知情权和选择权;督促平台收到知识产权人通知后应对平台内相关经营者采取必要的措施,及时公示收到的知识产权人通知、平台内经营者的声明及处理结果等。

三、实施步骤

(一)动员部署,平台自查阶段(完成时限6月30日前)

结合实际,开展宣传动员,确定整治重点,细化目标任务,完善行动措施,明确任务时限;对平台经营者,传达“点亮”行动工作内容及时间要求等内容,统一工作标准;督促平台对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逐条逐项进行规范;主动跟进加强指导,并于6月30日前收集平台落实情况。

(二)组织实施阶段(完成时限7月31日前)

按照本实施方案提出的目标、任务和完成时限,组织开展专项行动。采取得力措施,突出重点问题,强化源头治理,深入排查并督促指导平台经营者自查自纠。对照问题,对逐个平台的落实情况、发现的问题进行分析研判,综合评估平台落实成效。

(三)分析总结阶段(完成时限9月9日前)

对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认真梳理总结,分析问题成因,研究解决对策,总结经验做法,巩固行动成果,积极探索构建网络市场监管长效机制。

四、工作要求

(一)切实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深刻认识“点亮”行动对于营造良好网络消费环境,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的现实意义和长远意义。认真落实专项行动工作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按质按量完成各项工作,并分别于6月30日前收集平台落实情况,9月9日前向市局网监科许紫俊处报送行动总结、推动平台规则完善的典型事例等情况。

(二)持续强化宣导。加大对“点亮”行动的宣传力度,将宣传贯穿于行动的全过程,让“平台应该是明亮的”成为社会共识,营造良好的网络交易市场氛围。

(三)建立长效机制。以此次“点亮”行动为契机,对照平台问题清单,逐条逐项规范,查找问题及时整改,建立健全“线上线下一体化”长效监管机制,全面推动本市网络交易监管提质增效。

联系人:许紫俊    电话:22118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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